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22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英豪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即英豪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系争《建设工程消防分包合同》亦约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盈硕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