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好雅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滨路边许里46-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好雅丽涂料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