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好雅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滨路边许里46-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步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好雅丽涂料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4.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