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397号之一 原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 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