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2民初1000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14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9日13时41分58秒原告在向其供应商支付美的空调设备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叁拾圆整(¥31430.00)时由于财务操作失误,误将此笔货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叁拾圆整(¥31430.00)转入了被告账户,随即向被告负责人及股东陈某以及经理江某联系,确认了此款已到账,并确认了该笔款系原告误转款项,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发了要求其返还此笔款的书面文件《误转资金退回申联络函》邮寄给被告。被告以该账户被冻结,无法原路返还为由拒绝返还。原告经向被告催还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因原告操作失误向被告公账(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亦庄支行账号:xxx,以下简称“该账户”)转账人民币31430.00元,该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导致被告无法将该笔款项退回给原告。被告无实际使用该笔款项或者恶意拖延退款,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具体如下: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将款项支付至英豪该账户后。因该账户存在被司法冻结且冻结金额大于该笔款项,导致该账户无法退还。同时,被告也因资金困难且不具备通过其他方式先行退还原告该笔款项。被告在知晓该情况后,曾向原告上述情况并愿意配合原告向相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方式由法院退还该笔款项。被告并未实际占用或者恶意拖延退款,该笔款项未及时退还系客观因素导致。原告将该笔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是原告自身操作错误导致,被告无要求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更未因该笔款项获取任何利益。对于原告所述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任何逾期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3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xxx的账户转账31430元。关于转账情况,原告称当日要将货款转给厂家,但是因为操作失误,误转给了被告账户。在转账当日,原告即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要求还款,之后还给被告邮寄了退款联络函,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并称账户已被冻结。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退款联络函予以佐证。根据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9月9日,原告与案外人就付款事宜进行沟通,原告转账后,案外人称“款转错了吧”,后,原告于当日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退款事宜。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退款联络函、账户冻结情况截图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和现有证据缺席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原告因转账错误,将钱款误转至被告的银行账户,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无法律根据而获取原告错误转入其账户的31430元,该笔钱款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某有限公司款项31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