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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销售中心与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5066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销售中心。 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某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某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银行存款1311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某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银行存款1311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