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广州珍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490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珍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工程款167220.26元及利息9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