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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6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珍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飞进、广州珍宝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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