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4237号
原告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8月至9月,原告中交养护公司与被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就大冶市XX乡XX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施工图设计任务,XX镇XX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大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任务及大冶市XX中心XX公路工程设计工作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等四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方式,合同总费用905400。上述四份合同涉及的设计任务均已通过验收,工程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显示,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合同费用518400元,尚未支付合同费用387000元(最后支付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原告就被告迟延支付合同剩余费用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未果。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四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强制性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费用387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按延期支付天数和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5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87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利息222654元(利息按延期天数和年利率24%计算),并延算至实际给付日期;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冶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属于一般诉讼管辖案件,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以提供服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勘察设计服务和工程设计服务均围绕项目工程,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工程所在地,即大冶市。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均围绕项目工程进行,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工程所在地,涉案工程地点在湖北省大冶市,且被告住所地亦为湖北省大冶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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