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088号
原告西安鑫路交通道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路交通道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路交通道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路交通道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1元,减半后6285.5元由原告西安鑫路交通道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婷
审判员杨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见文娟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