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知民初1032号
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与被告中交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荣、魏鲜鲜,被告中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段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正公司是否已全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义务,中交公司应否支付其全部设计咨询费。 高正公司提供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财务支付凭证及其向被告开具的19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已经全部履行完涉诉合同义务。关于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的合法性,因该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并未签名或盖章,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该证据的关联性,该证明中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陈述中交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证明了中交公司与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不能证明本案原告高正公司与被告中交公司之间合同履行的情况。关于原告提交的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财政支付凭证,该支付凭证证明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向中交公司支付了设计费,不能证明本案原告高正公司全面履行了与被告中交公司的合同义务。关于原告提交的其向被告开具的19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高正公司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高正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本院依法对高正公司要求中交公司支付剩余设计咨询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公司注册及相关人员工作情况 2010年3月4日被告中交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3月19日,中交公司与哈斯额尔德尼建立劳动关系,哈斯额尔德尼受聘为中交公司高级工程师。2013年2月7日,中交公司(甲方)与高正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哈斯额尔德尼作为中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高正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2014年1月13日,哈斯额尔德尼从中交公司离职。2014年4月14日,高正公司注册成立,哈斯额尔德尼任该公司监事,持股比例为90%。2017年12月29日,哈斯额尔德尼将其所持高正公司股权变更至他人名下。 (二)关于本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3年2月7日,中交公司(甲方)与高正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内容如下: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乌兰镇至包乐浩晓、包乐浩晓至查布、鄂托克旗2012年通村公路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任务。建设规模:乌兰镇至包乐浩晓、包乐浩晓至查布、三级公路(60公里)改扩建项目的路基、路面、防护、排水、桥涵和交通工程等设计咨询任务;察汗卓尔至哈马太公路、包乐浩晓至玛拉迪、敖包图至乌兰乌素、察汗卓尔至新召、马新布拉格至敖伦布拉格公路总长约144.1KM,均为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包日塔拉嘎布查市政设计项目为城市道路,总长约3.0KM。设计咨询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费用为197万元;设计咨询费用的支付:业主将设计费拨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款项后拨付给乙方咨询服务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等应缴税款由乙方承担。若业主分批支付设计费,甲方应按照相应比例将咨询费拨付给乙方。乙方责任:一、在地质勘察、测量期间向甲方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二、在上述公路设计期间向甲方提供设计咨询服务;三、在设计图纸评审期间向甲方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四、负责完成后期设计代表等现场技术服务任务;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规定;六、提供书面咨询报告(两份)及电子版。其他: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咨询相关事宜(如设计标准、道路等级等)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另行友好协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业主鄂托克旗交通局未委托被告对合同中约定的三级公路(60公里)改扩建项目进行施工。2014年7月16日,中交公司向高正公司转账支付咨询费30万元;2017年9月6日,中交公司向高正公司转账支付咨询费47万元;2017年11月10日,中交公司向高正公司转账支付咨询费10万元。2014年5月15日,高正公司向中交公司出具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24日,高正公司向中交公司出具总计13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履行了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中的第一、三、五项义务。
驳回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73元,由原告西安高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书 记 员  强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