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11执13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2018)鲁131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0年08月03日通过司法委托方式向我院递交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破申8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311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兆 山 审判员 马 元 林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