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惠州市乐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708号
上诉人惠州市乐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乐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缴费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乐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锦荣 审判员  陈金升 审判员  张斯姝
书记员  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