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青岛美乐地产有限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民初238号
原告湖*****公司(下称湘天公司)与被告*****公司(下称天合公司)、青岛*****(下称美乐公司)、惠州*****司(下称怡海公司)、惠州长*****司(下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债权人应当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能未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迳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管理人对债权人的异议不予重新审核,或者对重新审核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天合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为天合公司管理人。本案中,原告湘天公司也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网上立案登记方式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本院裁定受理天合公司破产清算与本案网上立案登记系同一天,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本院界定天合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作出时间在先,本案受理时间在后,况且,原告发现本院裁定受理天合公司破产清算后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因此,原告对天合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对于原告对被告美乐公司、怡海公司、长城公司的起诉,由于天合公司系主债务人,而美乐公司、怡海公司、长城公司系从债务人,原告对主债务人天合公司的起诉被驳回后,将由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过程中,本院不宜先行评判从债务人美乐公司、怡海公司、长城公司是否担责,因此,原告对美乐公司、怡海公司、长城公司的起诉也应一并予以驳回。原告可待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后,如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再申请重新审核,在管理人不予重新审核或者对重新审核的结论仍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再向本院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给予退还原告湖*****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409.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升 审 判 员 龚 敏 审 判 员 胡毅妹
法官助理 胡显锋 书 记 员 吴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