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开发区华夏花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住所地:潢川县经济开发区弋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4号小区光耀橙子公寓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4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潢川分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4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件是否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的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河南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8895851.56元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惠州市天合建筑公司承担义务。虽然,案涉工程是由该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转包给上诉人***,案件的审理与惠州市天合建筑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宜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普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6民初44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温运沉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