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58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葵,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4699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平半岛12号小区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19982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平十二号小区荷兰水乡会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759049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光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1-60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5035643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环中星洋里村***(城市山林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879021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飞鹅岭横街五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29592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路七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92470088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4号小区光耀橙子公寓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32089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球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梁化镇黎光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61791902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葵、***、***、***、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光耀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惠州***球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6181125元及利息等(以下均指“人民币”),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房产10%的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9),拍卖所得价款为356132元;
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C××0),拍卖所得价款为1079344元;
三、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74781.96元;
综上,上述款项在扣除本案拍卖辅助费用14354元及部分执行费用19276.73元后,余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