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财保132号
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1199号漳州广播中心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30XJ。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1号楼31D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89430H。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1296××××02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5852.8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以2085852.8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要求立即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1296××××022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5852.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康建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宇敏
书 记 员 颜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