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8809号 原告: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星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