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2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8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6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网络查控结果,于2023年4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876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8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