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8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287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876000***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87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