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2403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西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江南镇甩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1.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900元;3.执行费4669元。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传票。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有三辆汽车:品牌为陆地巡洋舰霸道、车辆类型为K32、车牌号为×××,品牌为RAV42362CC越野车、车辆类型为K32、车牌号为×××,品牌为福田牌、车辆类型为K37、车牌号为×××。本院作出(2019)吉2403执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0月14日对查询到的三辆车予以查封。作出(2019)吉2403执1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90302011015200024535账户内的存款。于2019年9月23日到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对本院查封的车辆、冻结的存款、诉讼中保全的房屋暂不进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