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3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山,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林守义,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1.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900元;3.执行费466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有三辆汽车:品牌为陆地巡洋舰霸道、车辆类型为K32、车牌号为吉HE5965,品牌为RAV42362CC越野车、车辆类型为K32、车牌号为吉HR5015,品牌为福田牌、车辆类型为K37、车牌号为吉HEZ359。本院作出(2019)吉2403执1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0月14日对查询到的三辆车予以查封。作出(2019)吉2403执1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90302011015200024535账户内的存款。于2019年9月23日到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于2020年5月27日查封了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位于敦化市红石乡郑家村、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的办公楼、建筑面积435平方米的车间用房、建筑面积83平方米的平方。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敦化市红石乡郑家村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正在处置的财产外现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执行。2020年8月2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除本院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期间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待财产处置后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商伟东
审判员  宋 伟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