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03执保103号
申请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西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加山,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十二组。
被申请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林守义,主任。
****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9)吉2403执保1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查封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位于敦化市红石乡郑家村房屋一处,其中1.面积49.65平方米房屋(办公楼),2.面积83平方米房屋(仓库),3.面积435平方米房屋(车间用房),如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处分上述财产须保留价值31万元的份额;查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敦化市胜利街西山委1组,房权证号FQ001569**,房号07710570020001004,面积208.8平方米房屋。
至此,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19)吉2403执保103号申请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商伟东联系电话:0433-633****本院地址:敦化市沿江路1715号邮编:13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