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恢450号
****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1.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900元;3.执行费4669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吉2403执125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恢复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3日申请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交通发展服务中心至本院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执行费4669元已向本院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0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