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69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威海市**市兴业路88号。
被保全人:**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市荷田东路158号。
本院在审理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28339470.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2021年12月7日,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至28339470.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