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保69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威海市**市兴业路88号。
被保全人:**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市荷田东路158号。
本院在审理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28339470.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2021年12月7日,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银行存款至28339470.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