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14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龙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杰。
申请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宁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7931xxxxx522存款5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