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2488号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魏龙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F47ER7E,法定代表人:张浩杰。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