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1435号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龙淮,董事长。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口中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鹏。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