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009号之一 原告: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1,007,390.11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