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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4035号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博五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