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755号
申请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34690389Q,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2HGQ2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联强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67957.0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2767957.0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环球融创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67957.0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