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3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曾爱中,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709603263L。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宇、吴华茂,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安平居委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9778466071H。
法定代表人:龚小松。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安平居委1组。
负责人:唐后明,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路桥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平居委)、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以下简称:安平居委1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代表人曾爱中、被上诉人大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宇、吴华茂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平居委、安平居委1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大通路桥公司恢复2.0667亩土地原状后交还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征收的1.564亩土地,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该部分征地的青苗费13491元、土地调资款67042.25元是支付给曾爱中的,不是支付给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况且没有土地调资款这个项目,相关费用可能被截留、挪用,因此,青苗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等,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并没有受益,因曾爱中与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对象。二是一审判决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认定1.564亩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上诉人没有承包经营权错误。因为一审法院并未调查政府的征收是否合法,上诉人也未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0.5027亩的临时用地事实认定错误。施工方临时使用上诉人的土地未经上诉人同意,该部分临时用地属于南川区政府批复的临时用地范围,其使用期已满,大通路桥公司应在期满后2个月内按复垦方案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土地。上诉人并未在临时用地领款花名册上签名,这部分款属于冒领,此外,开庭后提取的证据即有关签名内容与支付凭证未经庭审质证。
大通路桥公司辩称,我司因修建高速公路即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经过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了上诉人1.564亩土地,临时租用了上诉人0.5027亩土地,均给予了征地和租地补偿。对0.5027亩临时用地上诉人可以正常使用。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安平居委和安平居委1组未作陈述。
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大通路桥公司立即恢复占用原告的承包地2.0667亩土地原貌并归还原告该承包地;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6〕13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建设重庆南川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三泉至西城段道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南川区将包含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在内的集体农用地40.93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地〔2016〕13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建设重庆南川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东城至西城段防护绿化工程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南川区将包含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在内的集体农用地17.57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2016年10月25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川府告〔2016〕57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西城街道沿塘居委三泉镇三泉居委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征收范围包括安平居委1组农用地2.8956公顷。同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川府告〔2016〕5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西城街道沿塘居委等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征收范围包括安平居委1组农用地2.2755公顷,其中,包含原告的承包地1.564亩。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6日向曾爱中支付南两高速土地调资款67042.25元,于2018年6月向曾爱中支付青苗费等补偿费用13491元。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两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书》。2017年8月30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川府地〔2017〕41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两高速公路1标段南川段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两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的临时用地申请,其中包含安平居委1组的土地。2018年7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南川高指发〔2018〕41号《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南两路第NL1标段K11+200-K11+350段临时用地的通知》,内容为:南两高速第NL1标段因施工需要,在K11+200-K11+350段右侧,临时租用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集体土地6.8985亩,用于弃土场施工便道用地。根据重庆南两司函〔2018〕60号《关于南两高速公路第NL1标段临时用地计划的函》,经重庆金地土地房屋测量有限公司勘界和我部现场勘查,同意将此用地按临时租用地方式处办理。望贵局接此通知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补偿手续,并尽快提供土地用于工程建设。2018年7月20日,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南两高速公路NL1标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为确保南两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建设的需要,甲方向乙方租用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两高速第一标段安平一组光泰寺外弃土场临时用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涉及安平居委1组的部分集体用地,总面积18.2895亩…二、用地期限:用地时间为2年,从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三、甲方义务和责任:(三)临时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到期后,如甲方不在续租,应在撤离现场30日前向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区土地行政主管6部门和乡镇(街道)提交书面撤离报告,应在两个月内清除障碍,撤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用途(包括耕作道路、给排水设施),占用耕地的须在一年内组织土地复垦,恢复到耕种条件,以相关部门检查验收为准…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五、此协议一式六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南两高速公路NL1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乙方处有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负责人唐后明签名捺印,见证单位处分别加盖有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南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并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签字。该《临时用地协议书》中租用的安平居委一组土地包含原告的承包地0.5027亩。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向曾爱中支付该承包地租赁补偿费2010.8元,于2019年11月22日向曾爱中支付该承包地租赁补偿费1005.4元。2018年7月27日,曾爱中通过全市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了“土地征占”问题。2018年8月9日,重庆市南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南川高指函〔2018〕30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的信访意见答复如下:一、关于临时用地问题。施工方因工程进度急需在没有得到用地许可和没有征得西城街道、居委会以及您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先行使用您的承包地作为便道施工的做法是违规的,对此,施工方对您进行了道歉,并承诺了多付一年的青苗费予以补偿。施工方立即补办相关临时用地手续,在完善了相关临时用地手续后,施工方对使用您土地包括果树等相关政策补偿也含在其中。二、关于您红线征地1.5亩参保等相关问题…三、关于炮损处理问题…四、关于临时道路问题…。曾爱中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8年9月6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审查认为,其反映的违法用地问题属侵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其反映的征地安置属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其认为依法应当安置而行政机关不予安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其反映的炮损问题属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其反映的施工临时道路影响出行问题属相邻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遂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南川信访复查告字〔2018〕15号《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决定对曾爱中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复查。曾爱中不服该《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渝府信访复核字〔2019〕19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曾爱中申请复核的理由和诉求:“南两”高速公路工程土地征收未解决申请人户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项目建设临时堆渣场地实为永久性占地,土地补偿标准未按政策执行;施工临时道路影响人员出行,且施工结束后道路还原未书面明确路基宽度;项目施工放炮导致农房损坏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要求:一是解决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二是临时堆渣场地占用耕地到期应实施征收或恢复土地原貌;三是书面明确施工临时道路结束后人行还道为路宽3.5以上车行道;四是对受损农房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经查:申请人原籍原四川省南川县沿塘乡柑桔村1组,1996年10月,时任沿塘中小校教师申请人母亲唐其林为申请人办理了户籍农转非。申请人现户籍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安平村1组(以下称安平村1组))全户4人均属城镇户籍…申请人户1.564亩耕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其青苗费、零星树木补偿费、构(附)着物补偿费合计13491元、安置指标调剂费6704225元,申请人于2018年2月和5月分别签字领取…2018年10月,安平村1组(乙方)与“南两”高速工程施工单位贵州桥梁集团(甲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因项目用地需要甲方租用乙方光泰寺外弃土场18.2895亩集体土地,用地期限从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同时约定对临时用地到期后不再续租所占用耕地予以复垦,对确实不能复垦甲方应完善相关手续并按政策规定办理。申请人0.5027亩土地属于此次临时用地范围被用于施工方临时堆渣场地,同年,申请人户临时用地补偿款2010.8元由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汇入申请人重庆农商行南川支行账户。由于项目施工导致申请人户出行不便,施工方已承诺待施工结束后除按协议执行外,还可填平申请户房屋一侧洼地方便其出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一是关于申请人要求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待遇和房屋纳入征收补偿安置的间题…。二是关于申请人要求临时堆渣场地占用耕地到期恢复土地原貌或实施征收及道路还原的问题。根据2018年安平村1组与施工单位贵州桥梁集团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用地期限为两年,目前施工方临时用地在用地期限内,且已明确到期不再续租被占用耕地处置办法。申请人道路还原的问题,施工方已承诺待施工结束填平申请户房屋一侧洼地方便出行。南川区应继续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待施工结束后妥善处理。三是关于申请人反映农房炮损赔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复核意见如下:一是…;二是对申请人要求被占临时用地到期恢复土地原貌或实施征收及道路还原的诉求由南川区待施工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妥善处置;三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恢复原状并返回的土地2.0667亩,包括修建南两高速公路政府征收原告承包地1.564亩,被告因项目用地建设需要租用原告承包地0.5027亩。关于政府征收的原告承包地1.564亩是否应当恢复原状并返还的问题。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为修建南两高速公路公共利益需要,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出征收公告,征收沿线土地,其中包括原告的承包地1.564亩,并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的征收补偿费用,该土地已属于国家所有,原告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提出其案涉承包地1.564亩没有被征收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该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关于返还已被征收的1.564亩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租用的原告承包地0.5027亩是否应当恢复原状并返还的问题。被告因施工临时用地需要,报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使用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的集体土地,并与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安平居委一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书》,租用安平居委1组集体用地18.2895亩,其中包括原告承包地0.5027亩。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租赁补偿费用后,第三人将属于原告的租赁补偿费用支付给了曾爱中。因此,被告临时占用原告承包地合法。租赁期满后,被告按《临时用地协议书》的约定对土地进行了复垦,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采纳。根据第三人的陈述,案涉临时用地已经复垦完毕,现原告可以自行使用该土地,原告在审理中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有阻碍原告使用该土地的证据,故原告可自行使用其承包地,不存在被告需要返还土地的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交了以下证据:
1.《领款凭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沿塘分理处《批量代理业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安平居委分别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10月22日将67042.25元、2010.80元土地款打入了曾爱中的个人账户,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并未收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2.《南两高速公路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及补偿费用统计公示表(西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1份,拟证明上诉人被征用的1.564亩土地,曾爱中收到的补偿费为13491.00元,上诉人没有收到这笔款。
3.《安平1组光泰寺外弃土场临时占地花名册(第二年支付)》复印件1份,拟证明上诉人被占用的0.5027亩土地的费用1005.4元,领款人没有上诉人的签名,是直接代发的事实,曾爱中的个人账户上收到了这笔款。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大通路桥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该部分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对该部分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部分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二审中,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其被临时占用的0.5027亩土地划分出来,并由大通路桥公司按照复垦要求恢复原状达到耕作条件后交还。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1.564亩土地是否被侵占,应否恢复原状返还。2.案涉0.5027亩临时用地是否已经恢复原状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1。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1.564亩土地,系修建南两高速公路已经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因此,大通路桥公司在该部分土地上施工修建南两高速公路,不属于对上诉人承包土地的侵占,故大通路桥公司不应承担对1.564亩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的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给付问题。针对本案而言,征地补偿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果上诉人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数额、给付对象、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有异议,应当依法与征地单位或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关于上诉人提出该部分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问题。就本案而言,土地征收是否合法也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该部分上诉,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2。对于0.5027亩临时用地,双方均确认已经终止租赁合同关系。二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及所在地安平居委1组负责人现场勘查,现大通路桥公司已将该部分土地上的设施设备及其他障碍清理完毕,并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尚需按照复垦的规范要求进行复垦处理。对于复垦有两种方式可供上诉人选择,一是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不向上诉人支付复垦费用,二是由上诉人自行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复垦费用。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曾爱中已经代上诉人领取了该部分临时用地的复垦费用,故上诉人再要求大通路桥公司对该0.5027亩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状,于法无据。诉讼中,曾爱中虽然提出,该部分费用系打入了曾爱中的个人账户、上诉人即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并未受益,曾爱中也愿意退还该部分费用,但曾爱中系上诉人的户主,其领取或收到相关费用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其至今都未将该0.5027亩临时用地的复垦费用退还给发放人。由此可见,曾爱中的辩解理由不但不能成立,而且还以行为的方式代上诉人选择了领取复垦费用,由上诉人自行复垦的方式恢复该部分临时用地原状。
综上所述,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曾爱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中林
审 判 员 陈胜泉
审 判 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宏军
书 记 员 蔡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