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140号
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林堡居委7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B0J7H。
法定代表人:文亚平,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3263L。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文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郝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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