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1426号
原告:贵州省宏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兴仁县解放路(农业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DKA2GXC。
法定代表人:高佳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寿,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3263L。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
原告贵州省宏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钊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贵州省宏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0日以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渝0119民初6629号。该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就南两高速NL1标段的部分工程签订了编号为NLGS-NL1-LWHT-016的《劳务协作协议》,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至今仍下差原告工程款2795952.15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2795952.15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中,原告又于2022年3月2日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支付承诺补差的工程款293304.1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案涉工程补差工程款293304.1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省宏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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