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才龙,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米书,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系钟山区大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21430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3263L。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栋衡,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80098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谢才龙、苏米书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才龙、苏米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梅
审 判 员 蒙彩虹
审 判 员 张德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红燕
书 记 员 熊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