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民终26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幢21层。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亮,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1,女,201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父亲),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刘某1母亲),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03月04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红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诉人刘某1、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与被诉人刘某1、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400.00元,由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可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