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系***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系***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白城市人,现住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洪義,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扶余市人,现住吉林省哈达山松原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道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企业信用代码9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望奎营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泰康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友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倪洪羲、吉林省道隧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望奎营销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泰康支公司、绥化市友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525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