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981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甘燕梅,女,住高州市。
被执行人:***,男,住高州市。
被执行人: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已履行应该承担的14780元的义务。已被执行人***的房屋及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981执1513号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古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