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981执保364号
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高州市石板镇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人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州市石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98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高州市石板镇人民政府名下位于××的房地产【证书号:高府国用(2001)字第特0524号】进行查封保存措施。查封期限为3年。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注:1、本保全案查控结果通过本院执行系统及申请人提供的准确财产线索,并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定进行查询及控制。申请人未能准确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系统不能查询及控制保全的,本院概不负责。
2、本通知书由本院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