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981执恢281号
***、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高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履行赔偿款108350.9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120970.45元退还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本院(2018)粤0981执恢2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