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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某某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破申529号 申请人:北京国网***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南中路16号。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6层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前桂街40号215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23日,申请人北京国网***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福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协汽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福协汽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前桂街40号2158房,法定代表人为***,成立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登记机关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4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福协汽车公司支付申请人***公司本金2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生效民事判决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京0114执134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实现0元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认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4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福协汽车公司支付申请人***公司公司本金2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过采取多方执行措施,申请人实现0元债权,且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被申请人涉执行案件债务400多万元,已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故申请福协汽车公司破产清算。 本案受理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福协汽车公司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异议,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0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支付福协汽车公司补贴款22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105执6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已经扣留、提取案外人在(2017)粤0105民初169号案中缴纳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7万元,以保障福协汽车公司债权的实现。且被申请人提供了(2017)粤01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补贴款12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拟证明福协汽车公司享有多笔债权正在回收中,被申请人的对外债权足以抵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务。因此,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0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支付福协汽车公司补贴款22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补贴款12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证明被申请人有多笔对外债权正在实现追收。且2021年10月1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0105执6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已经扣留、提取案外人在(2017)粤0105民初169号案中缴纳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7万元,以保障福协汽车公司债权的实现。申请人享有本金2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债权有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分配实现债权。综上,申请人***公司目前未能实现的债权尚未确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福协汽车公司已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福协汽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国网***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