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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国网某某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3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31日出生,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网***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6层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63号院7号楼12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网***高压输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