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22663号

(2020)粤0306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光翠路北88。

被执行人广州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058946958D,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流村北流路五巷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达彬。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晨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2309号、(2018)粤0306民初76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2309号、(2018)粤0306民初7641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2309号、(2018)粤0306民初764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宛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