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208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大厦****1207(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975009。
法定代表人:姜洪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271282F。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95.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3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予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