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606号
原告:深圳市成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PLX3A。
法定代表人:汤国城。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975009。
法定代表人:姜洪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成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成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  静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