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9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社区七甫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原俊祥。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冼少愉。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七甫社区七甫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7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现以已达成和解以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9.82元(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239.91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南海区一诚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琴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王志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招玉萍
书 记 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