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3993号
原告: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U。
法定代表人:冼少愉。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嘉豪,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绮雯,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良,系员工。
原告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绮雯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3516324.29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以3516324.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原告在上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对本案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范围为位于*内±0.000以下的土建基础工程及预留预埋工程,按被告提供并经被告确认的图纸施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措施、包安全、包工期、包工程验收资料、包安全文明施工等。施工总天数暂定为4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的起止计算以双方签订的场地移交日期起计。合同总价暂定为4500000元,竣工结算经原、被告双方审核确认后180天内,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被告于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一年后15天内付清给原告。被告如果未能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可视为被告违约,逾期达到181天及以上的应付但未付工程款,以其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2019年12月1日,被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2020年8月13日,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合同工程结算价审定金额为4429194.29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未将工程余款3516324.29元支付给原告,被告的拖欠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应付原告工程款3516324.29元无异议。二、被告对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双方在2020年8月13日结算确认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第8.3条约定,利息在2020年8月13日结算确认金额后半年再支付未付部分款项的利息。原被告在结算时,双方签订抵扣协议,一致确认用被告两套住宅房商品房的所有权抵扣被告欠付剩余未付工程款约3500000元左右,并办理了两套房的交付手续,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给原告的手续。截至目前,原告一直在使用该两套房,但两套房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仍由被告代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或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或有原件核对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附加佐证。其他证据,本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2019年9月3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项目建筑面积为17024㎡;承包范围包括车间内±0.000以下的土建基础工程及预留预埋工程,按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图纸施工;施工总天数暂定为40个日历天,完工日期以双方验收合格、资料完整移交并在验收证明书上签字为准;合同总价(暂定)为4500000元(含税);乙方所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即可向甲方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结算资料审核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双方审定结算造价总金额的50%;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审核确认后180天内,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甲方于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壹年后15天内付清给乙方;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果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且经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逾期达到31-90天的应付但未付工程款,以其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违约金;(2)逾期达到91-180天的应付但未付工程款,以其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3)逾期达到181天及以上的应付但未付工程款,以其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等等。
2019年12月3日,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处加盖项目章,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8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
2020年8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结算确认书》,载明双方确认涉讼合同结算价为4429194.29元。
另查明,被告持有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建设位置位于*,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34378㎡,基底面积为17024㎡。
诉讼中,被告认为已将两套房用于抵扣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但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结算确认书已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29194.29元,被告确认尚欠原告3516324.29元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516324.2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将两套房产用于抵扣欠付的工程款,但未能举证其就此已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涉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根据涉讼合同的约定及双方的陈述,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3516324.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为案外人*公司,被告并非是涉讼合同项下工程的所有权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已签订结算确认书,原告未在被告应付工程款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综上,原告主张就涉讼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516324.29元及以3516324.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28.9元,由被告负担1864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864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