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11执1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配套商业太平桥路******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留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平顶山市卫**矿工路中段长途汽车站对面川海大厦**南iv>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董事长。
关于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11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61895.5元;2、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计2069元,由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吴卫东区××东段北××宝港湾××#楼××108铺(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6005074),本院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12月24日查封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院长批准,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61895.5元、案件受理费206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商铺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永贤
审判员 张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