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1920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82426360。
法定代表人:吴星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霞,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02320。
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1401A。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明,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