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1733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媛
书记员 郑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