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1732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辉
书记员 及少伟